1.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拟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申领《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证券公司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信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只以上股票的经历等。
2.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应当委托具有承销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单选、判断)
3.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B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时,除应具备外资股承销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阗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3)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4)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