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考点第一章(3)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30

  四、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
  双保机制。
  (一)保荐机构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4)诚实守信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承销业务的资格(要点)
  额外条件: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记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