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投资银行部门应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经营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七、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核准制:
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真正反映股票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保荐制度
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