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年会。年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东的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天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在议事规则里,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召开,其职权如何行使,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案等一系列运作细则。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