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1)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必须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