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2章(10)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四、监事会(监事、监事会)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机制和任期
  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的职权:

  (1)出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字权;

  (4)列席董事会的权力,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权。
  2、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3)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