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5章(4)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l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3]55号),境内募股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以下必要内容的要求:
  (一)正文
  正支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的名称。
  2、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
  3、资产状况与产权归属。
  4、评估基准日期。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
  5、评估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应当依据不同的评估内容和要求,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6、评估依据。在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7、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8、资产评估说明。评估报告应当简要陈述评估工作过程,并对具体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加以说明。
  9、资产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结果。
  10、评估附件名称。评估报告中应当列明评估报告附件的目录。
  11、评估日期。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12、评估人员签章。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资产评估附件
  此类附件至少应当包括:
  1、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
  2、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3、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4、被评估单位占有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评估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资产评估报告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2、资产评估报告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的规定。
  3、资产评估报告须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的格式与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仍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撰写。
  4、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正确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简练,结构严谨,文字表述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6、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代表或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7、资产评估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不得随意改变。
  8、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9、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并简述评估工作的过程。
  10、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但需要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折算成人民币的价值。
  11、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如果是整体评估,应当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要附加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