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5章(5)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容: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