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9章(5)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31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一、申报程序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保荐事项;编制申报文件(注意一数字要求: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包括基本要求(最低要求:第10号准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和申请文件目录。
  三、可转换债券发行核准程序(与前面几讲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1、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初审。
  3、发审委审核。
  4、核准。
  5、证券发行。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证券。
  6、再次申请。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7、证券承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