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市场《证券交易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0-02

   要点一

  (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先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要点二

  (询价与定价)

  参见教材本章第二节。

  要点三

  (申购)

  1.上证所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T日投资者申购一T+1日资金冻结一T+2日验资及配号一T+3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一T+4日公布中签号,未中签部分资金解冻一T+4日后,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交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4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T日投资者申购一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一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一T+3日公布中签结果,未中签部分资金解冻。

  2.深证所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3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投资者申购(T日)一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一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T+2日)一资金解冻(T+3日)。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2)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拔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要点四

  (发售)参见本章教材第三节。

  要点五

  (验资)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要点六

  (股份登记)

  1.股票登记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3.承销协议。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5.网下发行的,还需要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6.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要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7.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9.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10.制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要点七

  (承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商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商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lO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各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