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市场《证券交易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0-02

   要点一

  (股票上市的条件一必要条件)

  1.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上市审核由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要点二(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股票转让的限制)

  1.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上交所规定的可豁免的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年之后申请可豁免。)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2)承诺期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不超过l000股的可一次转让。

  3.《深证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四点)。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2)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3)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l00%自动锁定。

  (4)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要点三

  (股票的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1.需要保荐的情况: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

  2.首先签订保荐协议。

  3.督导期限。

  4.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机构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5.需要递交文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6.上市保荐书内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信方式;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督导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并履行向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向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8.总结报告的递交: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l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报告总结报告书。

  要点四

  (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

  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一证交所在收到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特殊情况可以暂缓)。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下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公司章程;

  (3)上市保荐书;

  (4)法律意见书;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如创业板: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与证交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要点五

  (剩余证券的处理)

  包销形式下,由全体承销商自行购入剩余证券。在证券上市后,承销商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入的剩余证券。

  要点六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

  中小企业板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现有市场完全相同,发行上市标准也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试行弹性保荐制度。如果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以下事项: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或最近两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除要求保荐代表人(如有)参加致歉活动外,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时间直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不少于相关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仍处于持续督导期,但持续督导剩余时间少于前款所要求时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顺延现有持续督导期。

  另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鼓励上市公司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要点七

  (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

  (本节内容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创业板发行

  (1)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问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绩条件。

  ①盈利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②经营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③规模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主业务及业务稳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5)合规性及规范运作。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7)发行上市申请。

  办理新股发行需提交的材料:①证监会的核准文件:②经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③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④发行具体方案和发行公告;⑤相关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⑥其他。

  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②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③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④对发行发展前景的评价;⑤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⑦相关承诺事项;⑧其他。

  (二)创业板上市

  1.上市必要条件(向深交所申请)(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股份锁定同主板)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深交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一年内不得转让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3.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公司章程;

  (3)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4)法律意见书;

  (5)上市保荐书。

  4.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l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l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l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持续督导的特别要求

  (1)督导期限及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申报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问自股票上市或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督导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该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4)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l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5)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递交保荐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