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第十章讲义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3-01-06

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章节讲义

    第十章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一。统计行政复议

    1.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含义: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
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
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
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经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
程序进行

    2.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
事项的范围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不
作为、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
限分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3.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
动。

    特征:(1 )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
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统计行
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 )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
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 )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有三
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
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八个原则)

    4.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5.统计行政应诉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做好统计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