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一章掌握知识点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1-11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民商法:

  (一)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二)民商法体系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制度: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2、人对财产支配关系:如 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如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4、民事责任制度。

  (二)经济法(内容扩充):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商法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两种表现形式: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信贷、担保等;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例题:2012多选】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市场管理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合同法律关系

  B.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C.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D.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E.物权法律关系

  答案:BCE

  (三)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最广泛意义的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