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二章掌握知识点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1-1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化;

  2、物权内容法定化;

  3、物权效力法定化;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三)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2、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例题:2012多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E.平等自愿原则

  答案:BCD

  物权种类

  (一)物权按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典权等

  2、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和从物权

  1、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3、属于从物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四)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1、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2、意定物权: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

  (五)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限物权和无限物权

  1、有期限物权: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

  【例题:多选】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 )。

  A自物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他物权 E 主物权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