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二章掌握知识点6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11-11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权的设定: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3、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法律特征:

  3、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三)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