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概念
(一)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
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分为:
①明示预期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②默示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主观过错: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违约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一规定表明:
①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
②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3.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