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点10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5-11-08

   工会组织

  1、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阶的群众组织:会员200人以上,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2、 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

  (1) 组织建设保障

  (2) 工会干部保护

  (3) 工会经费保障 2%

  3、 工会组织的职能:

  (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其他职能:建设、参与、教育。

  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1)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1) 特点:争议主体的团体性;争议内容的特定性(有别于集体和团体争议);影响的广泛性。

  (2) 集体劳动争议:是争议一方的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15日内结束,延期最长 不超过15日。

  团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 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

  ① 当事人协调;

  ② 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拟订协调处理方案、协调处理、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延期最长不超过15日)。

  ③ 管辖:按照发生争议企业所在地或企业性质而定。

  (2)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① 当事人协调;

  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③ 法院审理(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 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

  ① 当事人协调;

  ② 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拟订协调处理方案、协调处理、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延期最长不超过15日)。

  ③ 管辖:按照发生争议企业所在地或企业性质而定。

  (2)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① 当事人协调;

  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③ 法院审理(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设计

  1、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其特点:1、群众性 2、自治性 3、非强制性(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自愿)。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以下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间为一年。

  4、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先行才裁决的条件。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反映平等主体关系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6、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集体协商的策略

  (1) 谈判的特征:谈判的不确定性(本身的不确定性、未来的不确定性)、特殊复杂性。

  (2) 策略:1、对各种谈判问题分析,确定谈判的目标和各种项目的先后顺序;2、妥协和让步。

  谈判技巧:

  1、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几套方案。

  2、 预计达到期望值一般要低于谈判时提出的目标,确保能实现期望值

  3、 掌握好进退度,有进有退,每次妥协要通过集体讨论,适时让步。

  4、 掌握的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顺序,依照谈判情况确定提交材料

  5、 当谈判陷入僵局时, 可以让其他代表发言或者休会等方式进行解决。

  (3) 谈判实力是影响集体谈判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但其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因素。

  (4) 法定最低劳动条件标准构成企业的工资水平增长和其他劳动条件标准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