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趋向国际化与法制化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08-05-12

2008年,逢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作为经济体制总体配套改革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税制改革也经历了30年的巨变。从时间和内容上来看,30年来税制改革的进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78年~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是税制改革的第一阶段,即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1982年~1991年是改革开放后税制改革的第二个阶段;1994年以后是税制改革的第三个阶段,其中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1992年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直接推动了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我国的改革史上功不可没。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的推进,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了一个重要支柱。回顾改革历程,可以深切地感受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中国经济的航程一样,税制改革与税制建设迈向了国际化与法制化。
  从税收收入上看,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3亿元(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长31.4%.这个数字是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4255.3亿元的11.6倍,是1978年全国税收收入519.3亿元的95.2倍,其变化可谓翻天覆地。
  从税收政策调整上看,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到“区别对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从分别征收多种所得税,到公平税负合并征收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再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符合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从理念上看,从征税“凭借政治权力”到“依据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定”思想、依法治税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不断调整,以及农业税的取消都是例证。
  我国税制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反映在制度层面则呈现规则的趋同化。我国税收法制的国际化趋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的。世贸组织代表着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机制。当前,世界各国的税法在其法律体系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收是这些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所谓税收的国际惯例。如按课税对象分类各国大都有所得课税、商品劳务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增值税一般都选择消费型,不专门对某一行业(如农业)征税等。
  为此,我国税收法制国际化的进程应使税法既符合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当前应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
  在这方面,最成功的范例就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实现了“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双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它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规范的显著标志。它进一步贯彻了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使企业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和符合国际惯例。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拓宽对外开放广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这应当成为新时期深化税制改革遵循的指导思想。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税负趋同走向的制约下,服务于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提高,研究我国税制改革在促进外贸发展、参与贸易自由化与投资全球化态势下的税制改革措施。我国目前正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加紧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调整出口退税率。这都是我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举措。
  我国税制发展的法制化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实体税法基本统一,已具备了通则性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税收立法进程已明显加快,税收立法程序逐步健全,税收立法规划也提上日程。经过几代人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实行市场经济与建设法制化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人们可以欣喜地看到,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程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2004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的税收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2005年9月,全国人大召开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法听证会,10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2008年3月1日起又开始执行新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这一在中国有着2600年历史的古老税种被取消,“皇粮国税”成为历史。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实现了“两法”合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制建设法制化的趋势。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继续推进税制法制化的新任务。
  在立法层面上,税收立法应成为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核心。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全面规范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要规范授权立法,提升税法规范的效力等级,条件成熟时及时将若干条例上升为法律;要认真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与立法,加快完善资源税制、房地产税制、环境保护税制、社会保障税制;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不断加强税收程序法制、税收救济法制建设。

在执法层面上,税收法制应符合纳税人依法纳税,政府依法征税,严格税收执法,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基本要求,实现税务领域依法行政。
  在司法层面上,应逐步扩大涉税司法领域,完善税收司法审查制度。继续积极推行税收立法公示与听证制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预见,迈向国际化、法制化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体系,必将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