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税法一》文化体育业营业税资料(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2-10

 计税依据

1、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就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这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2、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应用举例】经甲演出公司联系协商,某歌舞团在乙剧院进行演出,由乙剧院代售门票,乙剧院代售门票收入88万元。根据协议,歌舞团支付给甲演出公司中介费10万元,支付给乙剧院场租费8万元。对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07)

  A乙剧院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0.4万元

  B歌舞团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3.5万元

  C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1万元,由乙剧院代扣 代缴

  D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64万元,由乙剧院代扣代缴

  E甲演出公司应纳营业税0.5万元,并负责代扣代缴歌舞团和乙剧院应纳的营业税

  答案:AC

  【应用举例】依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的有( )(07)

  A有线电视收取的“初装费”

  B广告播映

  C出租文化场所

  D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

  E科技讲座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