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灾区八大税种免征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08-05-28
  5月26日,甘肃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受灾地区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八大税种进行免征。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8.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