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举证时限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1-14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无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