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①房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②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不是基于对外履行社会管理法定职权而作出的;③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④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或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种特定活动的主体是相对人,它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以下三类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一,上级税务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第二,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第三,与税务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