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掌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特别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需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将全部材料直接转报上级机关,申请人不需再去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