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2-10
 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3)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2008新增)

  根据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践的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系统明确地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行政复议终止程序制度。

  (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