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指: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例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强制企业合并
B、作出干部免职人事处理决定
C、变更、中止许可证
D、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
答案:ACD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第(三)、(五)、(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i}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以选项c、D正确。强制企业合并属于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所以选项A正确。
按照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但是只能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排除E项;另外,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排除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