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律设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被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被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从不同的角度看,可以被看作是权利,也可以被看作是义务(责任)。监护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