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篇章讲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29

  一、本章大纲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二)掌握辩护和代理

  (三)掌握强制措施

  (四)熟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刑事诉讼的管辖掌握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五、证据

  (一)了解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掌握证据的种类

  (三)熟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四)掌握证明

  六、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掌握立案

  (二)掌握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七、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二)熟悉审判监督程序

  (三)熟悉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5、审判公开的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司法主权原则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被害人可能以不同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

  一般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享有的权利(10项)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二)自诉人1.自诉人的权利(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人民法庭将按照撤诉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称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

  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被害人可能以不同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

  一般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享有的权利(10项)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二)自诉人1.自诉人的权利(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人民法庭将按照撤诉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称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

  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相应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辩护权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即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发表最后的意见。

  7.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11.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被害人本人;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的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3、辩护人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辩护职能。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见和通信等。

  4、证人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5、鉴定人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6、翻译人员

  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一、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概念、种类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1.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情形:

  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一)辩护1.辩护的种类按辩护产生方式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人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可以指定是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而应当指定是必须指定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辩护人范围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本案的证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代理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分或部分诉讼权限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的院长批准。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共5项)

  (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1.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拘留适用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是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拘留适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两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刑事诉讼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共5项)

  (五)逮捕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有逮捕必要的。

  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物质损失是被告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管辖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进行审判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方面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三)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除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判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

  第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第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第五节证据一、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出庭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可以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被害人陈述的可以作为证据,而证人证言只是证人自己感受到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如实再现,证人应如实作证,而不承担辩护或控诉的职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二、证明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承担。

  自诉案件,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第六节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一、立案(一)立案的概念有权立案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1)条件①事实条件,即必须有犯罪事实的存在②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立案的程序(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二、侦查(一)侦查措施侦查措施通常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通缉和辨认。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被通辑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即应不予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案件。

  三、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第七节刑事诉讼程序一、第一审程序(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

  1.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在开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确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开庭审判。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③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④将开庭时间、地点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⑤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⑥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决定公开审判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①开庭的内容包括: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②法庭调查的步骤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出示、核实证据。

  ③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前,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和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评议的结果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自诉案件的提起①自诉案件的主体分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②提起自诉的条件: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内提出。

  ③提起自诉,自诉人可以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的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3.一审期限(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①上诉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②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二)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刑事诉讼当中主体只限于法院和检察院。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再审程序的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1.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法院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对于申诉,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裁定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判决的适用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

  (3)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4)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决定:

  庭审中作出的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