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相关法律中需要掌握的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解答】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包括两种情形
1、自然资源权属确认案件(复议前置兼终局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管法》第88条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计征方式以及其他与具体征缴有关的事项;和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和解与行政复议调解的区别?
【解答】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方式
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法律效果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导致行政复议终止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证据】
为什么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解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是看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如果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机关会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所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集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可以帮助其了解相关情况,核实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