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相关法律》考点纲要:处罚法律制度(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0-30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提示1:不同行政机关对不同的行政违法案件在调查和检查时的权力措施各有不同。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八种权力措施:如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等等。
提示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就海关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和时限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听证程序(重点)。
1、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2)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4)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提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权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较多。但是,《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海关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3)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例题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B、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
C、当事人有权申辩,但无权质证
D、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选项B错误。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选项C错误。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选项D错误。

【例题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 )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08年)
A、没收有关物品
B、吊销许可证
C、行政拘留
D、处2000元以上罚款
E、扣押财物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适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例题3】海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暂停报关执业  
B、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C、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D、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答案:ABC
解析: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另外,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此外,特别法律作出的执行规定略有不同。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
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B、适用于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C、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D、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E、适用于依法给予3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答案:AC
解析:选项BE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选项D错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移送程序的要求。
《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