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P72)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如:工商局、公安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拘留了一个人。应该告公安局和工商局,因为是联合执法。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行政主体)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举例:甲将乙打伤,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处罚,甲认定处罚过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乙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举例:政法大学因考试作弊开除14个学生,假如有7个学生向北京市教委申请复议,这7个人就是申请人,另外7个人就是申请人型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在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往往是销售者,工商机关或质量监察机关在对商场进行检查的时候,若发现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会直接对销售者进行处罚。此时,若销售者提起行政复议,生产者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举例:公安、工商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王某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处罚,王某申请了公安,工商局就是被申请人型的第三人。
【例题】在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为( )。
A、被申请人
B、共同申请人
C、直接相对人
D、第三人
答案:D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提示: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
(二)行政复议管辖(P75)。请注意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P85)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纳税人( )申请复议。
A、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
B、只能向省人民政府
C、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
D、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D
(三)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