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89)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4、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5、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90)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P91)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查范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受案范围不同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审理程序规则不同(新增)
(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P92重点)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提示: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提示:《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解释: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举例:行政机关把一块土地确权给了甲村,乙村不服,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过了期限以后,行政确权行为有了绝对的确定力。如果乙村去信访,有权机关认为当年的确权行为没有错。乙村不能对后来的维持当年确权行为的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后来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影响没有变化,此时法院不受理。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行为。
【例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06年)
A、区监察局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进行违纪审查,在检查甲、乙公司合作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财务资料后,向银行发出冻结乙公司银行资金30万元的书面通知,乙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起诉
B、区人民政府决定处分某块土地,该土地系某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由某乡镇企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乡镇企业对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C、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某企业有偷税行为,经审理后向该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对处罚告知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D、市经济发展局根据甲公司的申请,作出乙公司退出合营公司并恢复确认甲公司合营公司股东地位的批复,乙公司对批复不服向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题中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