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多选)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电脑坏了,送去乙维修公司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电脑维修费用未支付为由将甲公司这次维修的电脑留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权。如果是个人电脑坏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行使留置权的,因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