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则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根据规定,张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导致王某丧失与其他主体订立合同的最佳时机,且损失50万元。则张某应承担( )。
A、侵权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违约责任
D、行政责任
答案:B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
强制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并用)。
提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2007年)
A、不得适用定金规则
B、可以适用定金规则
C、应当适用定金规则
D、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违约责任。定金和违约金要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