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来源:
【例题】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地役权
结果:ACDE
解析: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