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刑事诉讼法(1)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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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一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五)审判公开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条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解释:所谓“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以下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2)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需要明确的是,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权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九)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十)司法主权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