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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拘留
拘留有以下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拘留。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2)拘留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长期限为10日。 |
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最长期限为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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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最长期限为3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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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且拘留的案件 |
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即最长期限为10日。 |
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即最长期限为14日。 |
2、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拘留(61条)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拘留(132条)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
3、拘留适用的程序
拘留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单位;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 |
(1)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 |
(1)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处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