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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解释: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例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2007年)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二)第二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原则上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