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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
1、管制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1)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2)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