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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九节 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为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缴纳的税款。
6、行为人实施上述偷税行为之一,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包括:
(1)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知、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10%以上的。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二、偷税罪的量刑
1、纳税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3、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