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 学习指导:合同法律制度(13)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10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合同。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提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例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 )。(2008年)

  A.双务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E.实践性合同

  答案:AC

  解析: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比如:房产中介。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