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并载明,认足或募足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具体体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①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④支付股利。即将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提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三、公司债券制度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