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其特征是:(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1、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5、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裁定承认其效力。
二、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称的资不抵债,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入到破产程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
1、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从以下三点把握:
(1)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即不能以资产、信用或者能力等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并且达到一定期限,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
2、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通常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资不抵债也叫债务超过。
3、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在此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最典型外在行为表现是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