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2-3)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行政应急性原则;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行政法的渊源(P4-5)
1.宪法;
2.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基本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地方规章。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简称自治法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提示: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P5)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提示: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行政请求权。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P6)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