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权关系,是指以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有些民事权利中同时含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1)对世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
(2)对人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
3.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权利义务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1)单一法律关系,是指仅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法律关系,是指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就规定得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