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的种类有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
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期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期间、期日
1.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3.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
4.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