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提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如:虚假、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客观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其中特殊书面形式表现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
4.默示形式
是指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意思的形式。包括沉默与推定两种形式。
(1)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行为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购物人在商场交付货币可推定行为人购买货物的意思。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
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授权行为一般与基础行为(如委托合同)相结合。授权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1)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