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第1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
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主义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犯罪并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并非由中国公民实施;罪行属于国际罪行(海盗)。
5.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简称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1)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到现行《刑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现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四、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提示: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