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强化讲义(29)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30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熟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3.物权法定原则;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掌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熟悉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掌握特别取得中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掌握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1.一般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熟悉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掌握哪些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哪些财产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哪些财产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了解最高额抵押权

  (二)质权

  1.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熟悉哪些权利可以出质。以各种财产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熟悉质权何时设立。

  (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占有

  注意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在获取必要费用、赔偿损失方面的区别。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