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强化讲义(30)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30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1.掌握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熟悉无效合同的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合同。

  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可分为如下几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相对无效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缔约过失责任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熟悉特点。注意在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合同的履行

  (一)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或者正确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二)掌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注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如果出现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四)熟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五)中止履行

  掌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之下,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掌握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熟悉合同变更的特征。注意合同变更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1.熟悉合同转让的要件

  重要的: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2.合同转让的分类和特征

  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熟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注意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熟悉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5)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约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熟悉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熟悉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法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熟悉可以提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

  (二)熟悉违约责任的性质和掌握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三)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合同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二)保证

  1.熟悉保证的概念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掌握何种情况下,不得作为保证人: (1)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熟悉两者的概念和不同。

  5.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熟悉保证期间:六个月

  7.熟悉何种情况下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此外,保证责任也因如下法律事实而消灭:

  (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人依法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做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九、部分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熟悉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风险转移的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了解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的规定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注意: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三)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四)委托合同

  熟悉委托和转委托的规定;熟悉合同终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