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公司法的概念,熟悉公司法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熟悉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熟悉公司的特征
注意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的种类
从股东的责任角度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熟悉其职权(关键是审批权,321页)——重大决策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熟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熟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注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注意特别决议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注意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注意: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熟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
股票类型转让规定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资格
掌握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熟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熟悉公司解散的原因
注意: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清算
熟悉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的程序以及时间规定。